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和住址均为重庆市大渡口区**镇**路**。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330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长江伏牛溪水域附近,使用所谓“粘网”非法捕捞淡水鱼直至被接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将涉案渔网以及被非法捕捞共计1.3千克的各类淡水鱼予以扣押。经重庆市渝中区交通局认定,上述渔网网目尺寸为1.0厘米,属于密眼网。经查,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其间,重庆市天然水域为禁渔区且禁止用密眼网进行捕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揭发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又各自自愿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修复金账户存入人民币2000元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

1.​ 政府禁渔通告、作案工具证明、相关立功材料、常住人口

信息表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揭发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 乐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镇**路**(联系电话:1993610****);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联系电话:1303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