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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邱某某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3411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镇**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伙同史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严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来安县**镇**村**山南侧一处塘口非法盗采原砂,并将盗采原砂27510.16吨销售到余某某、袁某某(已判决)等经营的砂场,销售金额943110元,扣除成本后价值人民币955290.3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在侦查机关各自退出违法所得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收砂账本记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现金缴款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情况说明等。

2.证人史某某、徐某某、严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储量核查报告、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采矿,价值人民币955290.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各自退出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豪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二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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