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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邹某某赌博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外号“牛头”,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8********,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高中文化,现住蓝山县**镇**社区**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9********,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蓝山县**镇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现住蓝山县**镇**社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2月9日主动向蓝山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8日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经商量决定一起销售地下六合彩,由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受他人填写的地下六合彩码单以及购买码单的金钱后通过微信报至被告人邹某某处,其从中赚取4%至11%的提成,被告人邹某某将收到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及金钱报至网址为www.23401.com赌博网站中,其从中赚取2%的提成,同时其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经统计: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报至被告人邹某某处的特码总金额为406090元、平码总金额为120450元,涉案金额总计为52654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9487元,被告人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2084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蓝山县公安局抓获到案,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蓝山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向蓝山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20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清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购买码单的微信及微信交易转账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输赢结算从事赌博,涉案赌资达52万余元,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云晖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蓝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蓝山县**镇**社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手机号码1587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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