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Z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突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突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突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和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其上家“徐老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找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等人帮“徐老板”取现,还提供了取现所用银行卡、对公账号和手机等作案工具,从中非法获利13000余元。郑某某和徐某某接受刘某某安排后多次使用他人银行卡伪装取现,其中徐某某非法获利13000余元,郑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本案涉及被害人被诈骗金额为295,784.00元。具体如下:
(1) 2020年3月2日,突泉镇居民张某甲在网上下载“平安普惠”APP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20000元。
(2) 2020年3月11日,突泉镇居民张某乙在网上下载民生E贷APP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16000元。
(3) 2020年3月31日,浙江省淳安县钱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14000元。
(4) 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临汾市宋某某在网上做兼职刷单过程中被诈骗62500元。
(5) 2020午3月31日,山东省青岛市万某某在网上做兼职刷单过程中被诈骗6795元。
(6)2020年3月31日,浙江省乐清市方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7000元。
(7)2020年3月31日,甘肃省兰州市焦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35269元。
(8)2020年3月5日,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梁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8000元。
(9)2020年3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李某甲在网上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16100元。
(10) 2020年3月5日,安徽省潜山市徐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16520元。
(11) 2020年3月5日,福建省三明市黄某甲在网上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21000元。
(12)2020年3月5日,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黄某乙在网上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64000元。
(13) 2020年3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李某乙在网上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5600元。
(14)2020年3月5日,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郭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银行卡等物品;
2.书证:银行流水及办案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和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郑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取款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和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和徐某某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和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又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和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锁
检察官助理:张文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刘某某、郑某某和徐某某三名被告人现羁押在突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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