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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组,住成都市温江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由该局取保候审。

郑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组,住成都市温江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3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夫妻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民飞路**号经营的“宏腾茶楼”内,摆放1台“捕鱼机”,2台“翻牌机”供他人赌博。2018年3月1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博场所查获,现场挡获被告人刘某某、赌客赵某兄弟二人、高某某、席某某等多名赌客,查获赌资人民币300元和记账本等物品经核实,截至案发前,该赌博场所共计盈利人民币60000余元。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捕鱼机和翻牌机被认定为国家禁止设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折合为8台人机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

2019年4月1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刘某某:1340803****;郑某某:1388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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