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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郑某某等五人聚众斗殴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8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队。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2月1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5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5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晚22时许,在西平县权寨镇小店村西公路上,被告人郑某某、刘某甲等人与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喝酒后产生纠纷并厮打,被告人刘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刘某丁等人,后双方发生互殴,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党员信息查询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戊、秦某甲、秦某乙、张某某、郑某甲、刘某己、郑某乙、朱某某、郑某丙、刘某庚、刘某辛、刘某壬、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四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参与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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