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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郑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0********,汉族,小学文化,遂宁市船山区人,现住遂宁市**镇**路**号**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小学文化,遂宁市船山区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分别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煽动张某某等20余名村民到经开局管委会集访,刘某某等人不听接访人员解释,全部滞留在管委会1楼大厅,并把守电梯不准工作人员乘坐,整个过程持续1个小时左右,导致电梯无法运行,管委会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出入,严重影响了管委会正常工作秩序。

2、2018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经开区砂改办专班巡查工作人员唐某某等驾驶私车搭乘刘某甲、鞠某某等两名工作人员巡查盗采、倒卖砂石情况时,发现刘某某私自倒卖河沙,便在出示工作证后要求刘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刘某某见受到阻止,便微信呼喊郑某某喊村民来帮忙,后郑某某等村民到后,与刘某某一起,采取围追堵截、将行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放在车引擎盖上、用铁链拴轮胎等方式将唐某的车扣下停在247国道上。新桥镇工作人员、交警部门先后多次到刘某某处作劝解工作并欲将被扣车拖走,刘某某均喊来郑某某等村民阻挡,致使唐某某车子被扣长达10日之久,国道交通存在安全隐患。后该车维修花费人民币3600.00元。

3、2020年3月,黄连沱村堤坝岁修工程、取水北移重大民生工程开工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多次以参加人员记名领工资的方式,组织村民到施工现场进行阻工,要求政府解决诸多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施工现场多次停工,造成诸多损失和不良影响。

4、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在“***维权群”里集资6000余元,用集资款购买上访横幅、小红旗、包车等,二人商量好4月8日组织村民100人左右到市政府上访,4月7日晚上,新桥镇副镇长詹某某等人到郑某某家进行劝导工作,并准备将郑某某家中横幅等物品带走时,遭到了郑某某的阻拦,郑某某在“***维权群”连续呼喊村民赶紧到他家里去,后陆续有村民去了郑某某家对工作人员进行阻拦。工作人员见无法劝导便离开。后郑某某带领村民以镇上不应该在晚上来家里工作、要求村书记吴某某到现场解决此事为由煽动现场的群众堵路国道247(原省道205),被告人刘某某也随即到了现场煽动村民堵路,并在“***维权群”里先后三遍呼喊群众立即到村委会堵路,后郑某某、刘某某与陆续赶来的50余名村民对国道247进行阻断达2小时。期间,交警部门、村镇领导、公安民警领导均先后多次对村民进行法律劝解,村民陆续撤离,但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煽动下,依然有十余人不撤离现场。后增援的民警对刘某某等人强制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郑某某对将民警张某某的大腿咬伤,经鉴定其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煽动群众,聚众堵塞交通要道,破坏交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多次组织村民阻碍政府民生工程,破坏顾群众民生利益;围堵管委会,严重影响管委会正常办公秩序;藐视国法,私自强行扣留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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