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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郑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广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4年2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郑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广丰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郑某甲与王某某(已判决)、叶某丙(已判决)等人商定在五都镇开设电玩城。后王某某、郑某甲、刘某某分别出资33000元,以十万元股本占股20%,电玩城由叶某丙具体负责经营。2016年6月26日,叶某丙租用广丰区五都镇五都广场转盘左邻右舍超市后面一房屋,并购置5台打鱼机(2台10个基本操作单元,3台8个操作基本单元)、1台押分机(8个基本操作单元)供赌博人员赌博。在电玩城开业后刘某某、郑某甲等人到电玩城找叶某丙索要分红未果,便于2016年8月底退股。叶某丙通过妻子陈某某退给刘某某2万元股本,郑某甲、王某某未拿回股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说明一份以及附件照片、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及游戏设备照片;2、证人蒋某某、陈某某、翁某某、俞某甲、毛某甲、俞某乙、周某某、洪某某、程某某、夏某甲、叶某甲、夏某乙、吕某某、林某某、叶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某、叶某丙、毛某乙、吴某某、周某某、叶某丁、李某某、郑某乙、余某某、毛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郑某甲伙同叶某丙、王某某等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郑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刘某某、郑某甲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超琼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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