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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郭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6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84********,初中文化,户籍地系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村**号,现居地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8********,初中文化,户籍地系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村**号,现居地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夫妻于2019年3月开始销售假冒OPPO、VIVO品牌的手机,刘某甲负责从华强北收购二手手机、测试、重新包装后,由郭某某负责在拼多多平台“**通讯”网店以新机名义对外进行销售。举报人刘某乙于2019年7月14日在该网店以493元购买了一台OPPO A57手机,收到快递后发现购买的商品是假货,于是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该局经侦查,于2019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在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路**住宅小区*栋*****房将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31台疑似假冒OPPO盒装手机、26台OPPO裸机、17台疑似假冒VIVO盒装手机、21台VIVO裸机,浅蓝色塑封机和黑色热风机一部。上述手机经权利人认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从“**通讯”网店提取的销售记录显示,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自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通过该网店对外销售假冒OPPO、VIVO商标的手机共计人民币399154元,剔除刷单后经被告人确认的实际销数量为320件,销售金额人民币177326元。现场查获的假冒手机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核算价值人民币50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手机、制假工具一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网店截图、销售记录清单、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销售数据光盘和抓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网上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杰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 缴获的侵权产品等物证由侦查机关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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