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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郭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害人吕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航天大厦小区13号楼1单元502室,因琐事与魏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刘某某、郭某某、贾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航天大厦小区监控室门口,殴打被害人吕某某。经鉴定,吕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贾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情况说明等;

证人魏某某、周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贾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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