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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郭某甲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桂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桂东县**镇**小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桂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村**组,现住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桂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罗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甲在明知他人收购手机卡是用于电信诈骗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商议,由被告人刘某某在桂东县境内找他人办理手机卡,被告人郭某甲以每张卡260元、28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某收购。被告人郭某甲告诉刘某某,其收购手机卡转卖给他人,每张手机卡可以赚取30元至100元不等的利润。之后被告人刘某某找到郭某乙(另案处理),将买卖手机卡的事告诉郭某乙。经被告人刘某某和郭某乙商议,由郭满逵找他人办理手机卡,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张200元、220元不等的价格向郭某乙收购。郭某逵为找他人办理手机卡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便将高价买卖手机卡的事告诉郭某丙(另案处理),两人商议一起合伙以150元一张的价格找他人办理手机卡用于出售,所获利润二人平分。商议好后,郭某丙找到被告人罗某某商议,由被告人罗某某找他人办理手机卡,郭某丙以150元一张的价格向被告人罗某某收购手机卡。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郭某丙高价收购手机卡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桂东县**镇联系好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营业点。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多次以需要手机卡用于注册微信、抖音为由,联系他人到上述营业点办理手机卡。在办理手机卡的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除替办卡人支付各营业点办理手机卡费用外,还按每张手机卡8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付钱给办卡人。被告人罗某某除向他人收购手机卡外,还自己办理手机卡用于出售。

每次收购到一定数量手机卡后,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告诉郭某为,并按郭某丙的要求将收购来的手机卡贴好标签纸,标注好手机号码拍摄照片,将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郭某丙。郭某为将被告人罗某某拍好的手机卡照片通过微信发给郭某逵,郭某逵再将相关手机卡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收到上述照片后转发给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郭某甲再将相关手机卡照片发送给“上家”。“上家”收到照片后,用手机拨打照片中的手机卡号码,确认相关手机卡处于关机状态,不是公安机关在钓鱼执法后,便将收件地址发给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郭某甲将“上家”的收件地址转发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收到被告人郭某甲发来的收件地址后随即转发给郭某乙。郭某乙又将收件地址转发给郭某丙。郭某丙收到郭某乙转发来的收件地址后,通过快递将手机卡寄出,或者将收件地址转发给被告人罗某某,由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快递将手机卡寄出。除向被告人罗某某收购手机卡以外,郭某乙、郭某丙还从其他人处收购手机卡转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再由被告人刘某某卖给被告人郭某甲。

郭某乙和被告人罗某某为逃避打击,在邮寄快递时将相关手机卡藏匿于小件物品中。郭某丙和被告人罗某某寄出快递后,通过郭某乙、被告人刘某某将快递单号层层上报给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郭某甲再将快递单号发给“上家”,用于结算钱款。被告人郭某甲收到“上家”的钱款后,再与被告人刘某某对账,被告人刘某某则在每次寄出手机卡后,将相关情况记录在账单上,以便与被告人郭某甲对账。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郭某甲核对好后,被告人郭某甲按事先谈好的价格将相关钱款转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扣除自己所得部分后,再将出售手机卡的钱款转给郭某逵。郭某逵收到后,将出售手机卡的钱款转给郭立为。郭某丙收到相关钱款后,按事先与被告人罗某某谈好的价格将出售手机卡的钱款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罗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罗某某事后会将手机中与买卖手机卡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删除,以达到销毁证据的目的。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罗某某在明知自己贩卖给他人的手机卡会被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高价收购手机卡共计275张(其中被告人罗某某收购手机卡102张),后再以高价转卖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平台核实,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罗某某贩卖的手机卡中有22张手机卡涉及27起电信诈骗案,受害人27名,涉案金额1132899.69元。

涉案手机卡情况具体如下:

1.手机号码:1538735****。涉及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立案的黄某妍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20000元。

2.手机号码:1521173****。涉及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太和派出所立案的骆某艳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50995元。

3.手机号码:1521173****。①涉及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公安局原墙派出所立案的徐某英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10600元;②涉及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公安局桑营派出所立案侦查的孙某华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29300元。

4.手机号码1667053****。涉及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公安局阳安路派出所立案的傅某珠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102000元。

5.手机号码1561682****。涉及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高塘岭派出所立案的徐某梅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8990元。

6.手机号码1378911****。涉及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神龙派出所立案的傅某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169960元。

7.手机号码1521173****。涉及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华苑派出所立案的卢某曦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64199元。

8.手机号码:1521173****。涉及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警大队立案的张某玲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13000元。

9.手机号码:1315801****。涉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侦支队立案的林某地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5000元。

10.手机号码:1898528****。涉及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的王某砚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46900元。

11.手机号码:1532993****。涉及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的王某被电话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136484元。

12.手机号码:1301612****。涉及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警大队立案的周某芬被冒充金融客服电话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56956元。

13.手机号码:1567573****。①涉及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刑警大队立案的罗某萍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9997元;②涉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侦支队立案的王某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43997.43元。

14.手机号码:1557568****。涉及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分局刑侦大队立案的肖某虎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28500元。

15.手机号码:17311911865。涉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刑侦大队立案的8.27胜利南街怡秀苑5-3-501诈骗,涉案被骗资金13700元。

16.手机号码:1568553****。涉及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梧田派出所立案的谢某蔚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126300元。

17.手机号码:16670546435。涉及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刑警大队立案的黄某兰被诈骗财物案,涉案被骗资金5147.67元。

18.手机号码:1852819****。①涉及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侦大队立案的杨某被电信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44995元;②涉及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立案的余某洁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39068.59元。

19.手机号码:17570556951。涉及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的陈某怡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9193元。

20.手机号码:1852819****。涉及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的石某平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36600元。

21.手机号码:1323735****。涉及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伊滨派出所立案的石某蒙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9600元。

22.手机号码:1558040****。①涉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侦支队立案的王某被诈骗案(与手机号码:1567573****同涉一案),涉案被骗资金43997.43元;②涉及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刑侦大队立案的李某辉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21417元;③涉及山东省青岛公安局黄岛分局刑警大队立案的李某峰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18000元;④涉及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立案的程某瑶被诈骗案,涉案被骗资金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卡等物证;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涉案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贩卖手机卡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通讯支持,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应明

检察官助理:甘灵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罗某某现羁押于桂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9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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