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身份证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村**自然村**号。2014年2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4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0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鄢某某,男,1989年**月**日,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2014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因赌博被行政处罚;2019年11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9日因贩卖毒品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鄢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购买毒品K粉,双方约定在丰城市**街道老105国道红十字会旁的一辅道交易,到了约定地点后,鄢某某上了刘某某的本田车(车牌号为赣M*****),在车上,刘某某将一塑料袋K粉(约50克)及三包神仙水给鄢某某,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7700元给刘某某,后鄢某某携带购买的K粉及神仙水到丰城市**街道***KTV***房,被丰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鄢某某身上搜获一包K粉及两包神仙水,在***KTV***房茶几上搜到已开封神仙水一包,经称重,鄢某某身上K粉重48.57克,两包神仙水分别重0.87克和1.14克,在***KTV***房茶几上神仙水重0.61克。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谭某某开车带鄢某某到南昌**高架桥下桥不远,从刘某某处购买一万元钱K粉。

3、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鄢某某约周某到丰城市**街道***KTV玩,周某要鄢某某帮其带K粉来,然后通过微信向鄢某某转了5000元,后鄢某某带了一包K粉(约5克)给周某。

4、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鄢某某约周某到丰城市**街道***KTV玩,周某通过微信向鄢某某转了3000元,鄢某某带了一包K粉(约3克)给周某。

5、2019年9月27日下午,熊某、聂某某、“小*”各出资500元,黄某出资1000元,共2500元向被告人鄢某某购买K粉,鄢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晚在**酒店停车场将三包K粉交给熊某、聂某某、“小*”、黄某。

6、2019年9月3日,谭某某要其朋友陈某某通过微信转2000元给鄢某某购买K粉。

7、2019年9月11日,谭某某要其朋友陈某某通过微信转3000元给鄢某某购买K粉。

8、2019年9月19日,谭某某要其朋友陈某某通过微信转2500元给熊某,再通过熊某转账给鄢某某购买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鄢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