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金某某等诈骗案)_ m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m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诈骗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盛小梅,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诈骗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胡广德,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因诈骗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组。因诈骗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盛小梅、胡广德、黄某某、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0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盛小梅、黄某某、江某某持做旧的假照片在宜昌市伍家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诈骗他人财物三次,骗取财物价值共计8800元;被告人胡广德在宜昌市伍家岗区诈骗他人财物二次,骗取财物价值共计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同金某某、盛小梅、胡广德、黄某某、江某某至宜昌市伍家岗区江景一街宜草堂大药房前,由胡广德持做旧的假照片贩卖,金某某等人围观并引诱被害人覃某某购买假照片,覃某某微信支付3000元人民币给胡广德购买****。

2.2019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同金某某、盛小梅、黄某某、江某某至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验小学大门路边,由黄某某持做旧的假照片贩卖,金某某等人围观并引诱被害人邱某某购买假照片,骗取邱某某现金2800元。

3.2019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同金某某、盛小梅、胡广德、黄某某、江某某至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虾皇店前,由胡广德持做旧的假照片贩卖,金某某等人围观并引诱被害人梁某某购买假照片,骗取梁某某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覃某某、梁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盛小梅、胡广德、黄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盛小梅、胡广德、黄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广德、盛小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凡刚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盛小梅、胡广德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359745****;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62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