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长春市汽车技术开发区**街区**栋**单元**楼**。曾因吸毒,2014年11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行政罚款;曾因吸毒,2016年1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8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现住长春市汽车技术开发区**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吸毒,2014年10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8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希望买部分口罩进行捐赠。李某某经人介绍得知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能帮助买口罩,在谈妥价格后李某某给刘某某微信转账8235元。金某某和刘某某联系陈某某后得知现在没有口罩。随后二人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口罩已经准备发货让其耐心等待。为了躲避李某某,2月14金某某、刘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拉黑,聊天、转账记录全部删除。并将赃款8235元钱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823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 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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