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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钟某某盗窃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川,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道**号,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钟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平江县**小区**栋**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某甲(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平江县**附近,进入被害人贺某乙的夜欲成人用品店,采取用砖头砸该店货柜的方式,盗走了该店男性自慰器4个。

2.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某甲、吴某某等人在平江县三阳街平江大桥附近,采取用鹰嘴钳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某的洪丹便利店,盗走了该店铺芙蓉王等香烟70余包、槟榔50余包、口香糖、打火机等财物。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害人徐某某的洪丹便利店被盗的香烟、槟榔、口香糖、打火机等财物的总价格为2608元。

3.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某甲等人在平江县**镇**街附近,采取用鹰嘴钳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谭某某的港澳自助餐店,盗走了该店铺现金3000余元。

4.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某甲等人在平江县**镇**街附近,采取用鹰嘴钳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某的陕西修脚店,盗走了该店铺现金50余元和粉色OPPO手机1部。之后进入被害人肖某某的过桥米线店,盗走了该店铺现金50余元和苹果4手机、OPPO手机、三星手机各1部。后又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的贝珞茵服装店,盗走该店铺1件衣服。最后又进入被害人谭某某的港澳自助餐店,将该店铺的一个摩托车的座垫损坏。

5.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甲伙同陈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已判决)在平江县天岳新区创新创业园工地附近,采取溜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钟某乙的小卖部内进行盗窃,盗得毛毛鱼2盒、红牛1件、槟榔100余包等财物。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害人钟某乙的小卖部被盗的槟榔、红牛总价格为2608元。

6.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甲伙同陈某甲、张某甲在平江县老妇幼医院附近,采取用鹰嘴钳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乙的岳阳饭店,在该饭店盗得现金800余元、苹果7PLUS手机1部和芙蓉王香烟1包等财物。之后进入被害人喻某某的惠宁美容会所,在该会所盗得现金200余元和OPPOA5手机1部。后又进入被害人张某丙的永兴饭店,在该饭店盗得现金200余元。最后进入被害人任某乙的安提蛋糕店,在该店盗得麻枣5袋,并将该店的玻璃货柜损坏。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害人刘某乙被盗的苹果7PLUS手机价格为2100元,被害人喻某某被盗的OPPOA5手机价格为801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的近亲属对被害人贺某乙、谭某某、罗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盗窃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张某甲、吴某某、任某甲、张某乙、贺某甲、袁某某、陈某乙、余某某、邹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谭某某、钟某乙、徐某某、任某乙、肖某某、罗某某、贺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钟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均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部分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嫣然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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