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待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住新民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新监视居住。
被告人闫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9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待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4月26日退回江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吉林省德慧市**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理该公司“懋生源”汽车尾气清洁剂广西地区经销商。同年7月,刘某某为获取更大利润,以其妻即被告人闫某某名义注册成立桂林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宝轩公司),刘某某系公司实际管理者,闫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廖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发展市场、招募代理等。之后,刘某某、闫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情形下,先后多次从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进货汽车尾气清洁剂成品,按3L、5L、10L三种规格的塑料桶分装后,贴上自己申请注册的“懋燊源”品牌商标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标识对外销售,且宣称所销售的“懋燊源”汽车尾气清洁剂可100%代替汽油使用,并发展招募了多家代理经销商,分别收取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加盟费。2019年6月8日,江永县代理经销商宋某某(另案处理)从宝轩公司进货1200桶价值60000元的“懋燊源”汽车尾气清洁剂,后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刘某某、闫某某至江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了解情况,被传唤接受调查。
案发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共销售“懋燊源”汽车尾气清洁剂金额约40万元,获利10余万元。经上海**有限公司检测,涉案“懋燊源”汽车尾气清洁剂系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汽车尾气清洁剂照片;2.到案经过、代理授权证书、收据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供述和辩解;5.检测报告、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7.进货清单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华
检察官助理:何文斌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号码:1347888****)、闫某某(联系号码:1587701****)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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