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其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关押于同年4月1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其患有疾病不适宜关押于同年4月1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3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3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欧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欧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一路汉陶里二级对出空地或附近一栋废弃居民楼内,以使用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欧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淑娴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房;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欧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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