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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口**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区**栋**单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为其分包毒品、向购买毒品人员送毒品,刘某某向陈某某、黄某某二人提供毒品吸食、提供居住场所。2019年12月9日,龙某某联系黄某某购买200元的冰毒和麻古,并将200元毒资转给黄某某,黄某某再将该200元转给刘某某,黄某某称龙某某要购买200元的冰毒和麻古,黄某某同时向刘某某提出给自己毒品吸食作为好处,刘某某同意,刘某某告知黄某某与陈某某联系拿毒品。刘某某随后安排陈某某分包1小包冰毒和1颗麻古拿给黄某某。黄某某与陈某某联系后,陈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区**栋楼下将包装好的1小包冰毒和1颗麻古交付给黄某某。黄某某拿着上述毒品在**小区**区大门附近将该毒品交付给龙某某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后经称重,冰毒净重0.31克,麻古净重0.1克。

2019年12月9日晚,民警根据黄某某提供的刘某某住所信息,在沙坪坝区**城**区**栋**单元电梯口将刘某某抓获,当场从刘某某手包内查获其持有的麻古2颗,冰毒1小包,后经称重,麻古净重0.19克,冰毒净重0.23克。随后,民警在**城**区**栋**单元**刘某某家中将陈某某抓获,并从刘某某卧室电脑桌上查获刘某某持有的麻古21颗,冰毒1小包,后经称重,麻古净重1.94克,冰毒净重5.53克。民警又从电脑桌下查获2包冰毒,后经称重,净重分别为9.84克、15.6克。经鉴定,查获的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监视居住在重庆市北碚区**口**号附**号(联系电话1717077****);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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