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所在地冷水滩区**镇**村**组,住冷水滩区**宿舍**室。2007年4月27日因无证经营刻字业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区治安拘留三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4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所在地祁阳县**镇**村**组,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栋**室。2008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长期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路口摆摊,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从事刻制印章业务。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为隐瞒自己的吸毒史、通过校车驾驶资格审核,来到被告人陈某某摊位,以人民币90元价格委托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了一枚刘某某户籍所在地祁阳县公安局三口塘派出所公章,加盖在刘某某带来的《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无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记录一栏。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将该份盖有伪造的祁阳县公安局三口塘派出所公章的《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提交至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校车驾驶资格审核,后成功应聘为冷水滩区贝恩幼稚园校车司机。同年6月30日,廖某某(另案处理)为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取得以其个人名义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手续的资格,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150元价格委托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了《离婚证》。
2020年7月1日上午,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滩区贝恩幼稚园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同日下午,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从其摊位柜台现场查获扣押被告人陈某某伪造的“冷水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东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道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七里店派出所城镇户口审核专用章”印章各一枚,及一张伪造的名为肖某某的常住户口登记卡。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勘验、搜查、提取、辨认笔录;4.(手机微信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5.另案处理人员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多次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为隐瞒吸毒史、通过校车驾驶资格审核,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自己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祁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伪造印章、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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