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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67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1********,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0********,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始,被告人刘某某受雇于同案人严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房从事生产假冒“159素食全餐”注册商标的“五谷粥”产品。同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又雇佣被告人陈某某,二人分别负责原料粉末的灌装、包装封口及打包装箱等工作。2018年8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佐丹力”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1600个、包装袋56000个、防伪标37800个,用于生产假冒“五谷粥”的原料粉28袋,多功能薄膜封口机1台,OPPO手机2部,及已包装的假冒“159素食全餐”注册商标的“五谷粥”成品1016盒、未包装半成品1200包(经鉴定,上述成品和半成品“五谷粥”共价值人民币180624元)。

截至2018年8月30日,涉案“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159素食全餐”食品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连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颂捷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盘4张。

3、缴获的赃物等(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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