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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77********,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鄢陵县**镇***村*组。因赌博2013年2月1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 2019年7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8月26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76********,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鄢陵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 2019年7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8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天富娱乐”赌博网站注册名为“lyj8188” (包含“gwz988”、“ln988”两个一级代理账户)的代理账号,并租赁许昌市魏都区水语花城小区2号楼2单元10楼西户房屋作为实施网络赌博活动的场所,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发展参赌人员。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雇佣赵某某(案发时16岁)、赵某(案发时14岁)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并在“天富娱乐”网站代为投注,后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对账并决定玩家返点金额。经司法鉴定,涉案赌资共计1856203元,涉案赌博资金流水9147140.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远程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继峰

2020年3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鄢陵县**镇***村2组,电话156172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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