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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57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区**路**号。因吸毒,于2010年3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3********,彝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8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8月12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1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乐清市乐成街道湖上岙村、盐盆等地山头组织他人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庄家处按赢钱金额的5%抽取头薪。期间,韦某某(已起诉)为赌场搬运、放哨至少9天,郭某某(已判刑)为赌场开车接送赌博人员至少6天。赌场被查获当天参赌人数至少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鲍某某、叶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蔡某某、柏某某、申某某、江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郭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胡某某、鲍某某、叶某某、冯某某、吴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犯郭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山头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钱晓福

检察官助理  赵莹莹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讯问笔录各二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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