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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南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51958********,满族,初中文化,住本溪市南芬区**路**号**, 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51966********,汉族,初中文化,**厂**,住本溪市南芬区**号**, 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明知被害人许某某精神和智力水平不正常,为满足淫欲,在本溪市南芬区南山路被告人刘维斌家和本溪市南芬区龙华新城小区被害人许某某家多次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被害人许某某家中再次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告人刘某某用手机拍摄了被告人陈某某奸淫许某某的视频,后该视频被转发并在南芬地区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为******症(衰退期),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门诊病历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辽精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165号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以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令芳

检察官助理:高明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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