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伙同李某某、施某甲(均已起诉)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康区潮香砂锅粥吃宵夜期间经商量策划,先以帮被害人下载返利软件挣钱为由获取被害人支付宝余额以及密码信息,后当被害人称要回家时由同案人施某甲诱骗被害人步行至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和兴路18号后面停车场附近的小巷内,预先埋伏此处的同案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一并围着被害人不让其离开。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打其头部,同案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语言进一步恐吓、威胁让被害人交出手机,被告人陈某某用被害人手机当场通过支付宝转账转了人民币4300元到同案人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上,后同案人李某某将上述钱财分给了同案人施某甲和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害人趁上述被告人不注意时逃离现场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2019年5月17日8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在汕尾火车站进站口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秋谷南迪苑小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前科查询回执、被害人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以及同案人李某某和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案发时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共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冠丞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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