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8〕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千元。2012得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刘某某与赖某某、陈某甲等人在信丰县嘉定镇南山西路半岛酒店301 房内,使用扑克牌以“诈金花”方式进行赌博,晚上10点多钟改为“斗牛”,被害人王某某此时开始参与赌博。当晚11点多钟时,刘某某发现王某某携带一部疑似作弊器的“手机”,遂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到场。陈某某等人带着几名男子(身份不明)到达现场后即对王某某进行了指责殴打,随后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强行将王某某带至嘉定镇下西门出租房内,继续对其指责威胁,逼迫王某某赔偿所谓的“损失”3 万元。王某某被迫无奈打电话给赖某某筹钱,赖某某联系王某甲等人筹钱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2 时许,刘某某、陈某某将王某某带至信丰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门口处,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笔录;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 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5.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6.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意见;8.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产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某、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翌隽
2018年5月9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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