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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盗窃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镇**村**屯,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201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辽宁省铁岭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期间,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及辽宁省锦州市等地,多次侵入饭店、汽车修理厂,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保险柜一个、黑色华为手机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帕萨特轿车一台、货车电瓶二组及现金13100.00余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黑色帕萨特轿车价值13000.00元人民币,被盗手机价值11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高某某、韩某某、曹某某、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柴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王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四)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指认现场照片,5.扣押决定书,6.扣押清单,7.鉴定意见通知书,8.情况说明,9.通话记录,10.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1.释放证明复印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剑

2021年01月0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地,

2.本案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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