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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庄**号现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西段**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铭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号,现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在驻马店市开发区纬二路公安干校旁,将联通公司的通信电缆盗走,经鉴定,被盗价值1254元。

2.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驿城新村西边的过道旁,将联通公司的通信电缆盗走,经鉴定,被盗价值10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史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刘某某联系方式1556005****,陈某某联系方式1803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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