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1年5月9日被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来到本村陈某甲家,从东屋窗户进入屋内,在西屋窃取白釉半身毛主席瓷像一个、金属茶壶、茶碗各一个。经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鉴定,白釉半身毛主席瓷像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卢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某家物品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盗窃物品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慧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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