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街道**村**号,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巷**号。因盗窃于1993年7月2日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三年;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1998年7月29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经商量后,驾驶一辆蓝色三轮载货电瓶车到福州市长乐区鳌峰小学对面一工地门口,乘四周无人之机,被告人刘某某用随带的木柄铁锤砸坏程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雷霆牌二轮电动车的摆头锁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合力将该电动车抬到开来的三轮载货电瓶车上,并载着盗来的电动车返回刘某某的住处。事后,被告人刘某某将所盗的电动车卖掉,非法得款160元人民币,用于二人共同挥霍。
2020年2月间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经商量后,驾驶一辆蓝色三轮载货电瓶车到福州市长乐区**停车场**室**巷子里,乘四周无人之机,被告人刘某某用随带的木柄铁锤砸坏池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黄白色新蕾牌小龟款二轮电动车摆头锁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合力将该电动车抬上开来的三轮载货电瓶车上,并载着盗来的电动车返回刘某某的住处。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池某某被盗的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50元。
2020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经商量后,驾驶一辆蓝色三轮载货电瓶车到长乐区**街道**楼**号梯**楼楼道处,乘四周无人之机,被告人刘某某用随带的木柄铁锤砸坏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千屿牌(吉祥狮)二轮电动车的摆头锁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合力将该电动车抬上开来的三轮载货电瓶车上,并载着盗来的电动车返回刘某某的住处。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分别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巷**号、**巷**号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大鹤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频分析报告、到案经过报告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有关照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搜查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搜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两年内三次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5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1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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