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2013年11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8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再次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85********,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县**镇**村*****号。2005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5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再次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5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盛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诸暨市**镇***的“**农庄”、萧山区**镇的“***庄园”等作为赌博场地,以扑克牌发“小九”的形式共计组织赌博15场次,抽头获利17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负责抽头获利,纠集周某某、俞某某、傅某甲等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共计个人非法获利12000余元;被告人盛某某提供其位于诸暨市**镇***的“**农庄”作为赌博场地6次,个人非法获利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其位于萧山区**镇的“***庄园”作为赌博场地4次,个人非法获利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盛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已分别退缴赃款人民币12000元、3000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司法执法暂扣票据、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俞某某、周某某、傅某甲、王某某、何某某、石某某、傅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盛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盛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盛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盛某某、张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盛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盛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8*******、138********、180********,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绍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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