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单位长沙**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507********,单位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路**号,系长沙**包装有限公司市场部业务员。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栋**号,系长沙**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栋**室,系长沙**包装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四方坪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组,原系长沙**包装有限公司的设计师,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会龙山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莫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了相关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阅审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8日将该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于2019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商标第5007173号“和天下”文字商标、第20193772号“和天下共享”图形商标的注册人系湖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有限期限或经续展分别至2028年9月20日、2027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4类,包括烟草、香烟、香烟盒等。
被告单位长沙**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路**号,2018年11月27日,变更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经营范围为包装盒的研发、设计、制作、销售等。被告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莫某某原系该公司的设计师,肖栩玲系该公司的股东、财务人员。
2017年8月,万某某、雷某某(均已判刑)找到长沙**包装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某,在未提供注册商标所有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的授权文书的情况下,提出要委托该公司设计、制作“和天下共享”礼盒卷烟的外包装材料,业务员陈某某将上述情况告知刘某某并征得其同意后,代表长沙**包装有限公司承揽了相关业务。其后,刘某某安排莫某某设计“和天下共享”礼盒卷烟外包装材料的电子模板。被告人莫某某明知长沙**包装有限公司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两次接受刘某某的安排,从“百度网”、“花瓣网”上下载礼盒式样、字体、商标图样等内容,并以此为设计素材制作电子模板,根据万某某、雷某某的要求作出适当调整。电子模板制作完成后,刘某某委托浙江**厂家(具体信息不详)依据电子模板制作印刷模板,再安排公司的生产部门使用该印刷模板进行印制、生产。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长沙**包装有限公司先后3次接受万某某、雷某某的订单,共计承印“和天下共享”礼盒卷烟外包装材料3500套,销售单价为人民币32元/套,非法经营的数额共计人民币112000元;实际已经交付1720套,非法经营的数额共计人民币55040元。双方约定订货先交货款一半、货到再全额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万某某、雷某某实际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货款人民币64000元,陈某某将上述货款转交给长沙**包装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肖栩玲,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5次共计转账人民币55000元至肖栩玲微信账户,现金交付人民币9000元。肖栩玲收到货款后,将相关款项用于公司的原材料采购。
2018年1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对被告单位长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纸质和天下外包装盒”半成品200套、成品400套、印刷模板2套、台式电脑1台。经比对相关商标注册证,被扣押的纸质包装盒上标有“和天下”文字商标标识和“和天下共享”图形商标标识。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出具的证明,被扣押的纸质包装盒均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生产的产品。
2018年1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莫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纸质和天下外包装盒”、印刷模板(照片);2、商标注册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等书证;3、证人雷某某、万某某、肖栩玲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代表杜蓬智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等笔录类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长沙**包装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受雷某某、万某某的委托,非法制造湖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长沙**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负责人,系被告单位承揽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业务的决策人和组织者,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长沙**包装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系被告单位承揽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业务的经手人,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系长沙**包装有限公司的原设计师,其明知被告单位长沙**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然接受安排,非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电子模板,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莫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主犯,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玲
代理检察员:郭蓉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为17788984777、1364749****、1823051****)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份。
3.本案涉案财物保管于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物证保管室。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