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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7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3********,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花园巷**花园**栋**,因吸毒,于2019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号,因吸毒,于2019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均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肖力光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5日,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因案件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均是吸毒人员。2019年5月23日1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子口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的毒资现金90元。2019年5月23日1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马路边将约0.05克海洛因卖予被告人陈某某并收取其人民币90元现金,2019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将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所购0.05克毒品截留一半并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巷附近将一针管已调配的海洛因卖予吸毒人员王某某。

2019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王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的公厕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11小包,经称重,涉案的11小包白色粉末净重2.29克;经鉴定,涉案的2.29克粉末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传唤经过、抓获经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认签的尿样检测结果的照片、被告人刘某某认签的称量的照片、证人王某某认签的其手机内通话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筛选现场检测报告:涉案2.29克白色粉末的成分检验报告、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的毒品筛选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被告人刘某某身体的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均有吸毒被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2、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1年3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8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加佳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2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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