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夏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为向被害人夏某某索要债务,将被害人夏某某骗至泗洪县商贸广场附近后,再将其带至泗洪县重岗街道朱圩居委会河堆附近,并对其进行恐吓、辱骂、殴打、体罚以逼迫其偿还债务。在索要债务未果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先行离开。被告人刘某某又将被害人夏某某先后带至泗洪县青阳街道宝得利宾馆、超威车行等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2019年5月16日23时许,被害人夏某某趁被告人刘某某熟睡时逃离。
2.2019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为向被害人夏某某索要债务,再次将被害人夏某某带至泗洪县重岗街道中韩居委会桥西组田地、顺河居委会河堆等地,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体罚。后被告人刘某某又将被害人夏某某带至**街道**小区张某某家中。2019年5月23日0时许,被害人夏某某委托朋友报警后,被泗洪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卜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刚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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