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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2月12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4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2月12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4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看守玉米时,将自家的一支土枪拿出来使用后放在被告人刘某某临时搭建的安房内,2018年9月,刘某某拆除安房时将该土枪拿回家后存放在自家的烤烟房内,替陈某某代为保管。该土枪于2019年4月27日被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归案情况;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春

2020年4月21日

附:

1、案卷贰册;

2、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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