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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阿俊、布丁,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高明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房。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杰仔,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高明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巷**号**房。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泉哥”(在逃)的指示下驾驶悬挂粤X7****号小轿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斑埃村附近,等待由“泉哥”指定的人装载走私香烟,后与被告人陈某某一起按照“泉哥”指定的路线跟随悬挂粤K0****车牌的小轿车行驶。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行驶到封开县辖区时接到警察查车的消息,后窜至封开县大洲镇上百吉村附近公路对出处,与被告人陈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悬挂粤X7****号小轿车,并查获香烟一批。经鉴定,粤X7****(丰田锐志)小轿车运输的涉案卷烟中,阿里山547条、万宝路149.8条、南洋双喜(软)794条,属真品香烟。涉案卷烟价值15144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9份;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3.辨认笔录2份;4.鉴定意见2份;5.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非法经营的行为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帮助行为,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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