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住马某区**乡**村委**村**号。2004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马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住马某区**乡**村委**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某区马鸣乡***村非法采矿并销赃至马某某某有限公司。经鉴定,所采矿种属磷块岩矿,共计6888.34吨,价值人民币1696061.8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96061.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魏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刘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珊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联

系电话:1346600****、1528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