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93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丽珊,浙江震瓯(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钱某甲、王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决)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先后成立温州都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都城)、都城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都城)、上海都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恒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招暮工作人员,以电话营销、网络推广等方式发展代理商、吸引客户进行内、外盘期货交易。
从2015年3月份开始,钱某甲等人以香港都城代理的名义在境内经营外盘期货交易,通过发展代理商、吸引客户到其公司提供的信管家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交易,通过API网关连接到IB(美国盈透结算公司)将客户交易下单到国际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客户将入金资金打入公司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7.2左右结算为美元,公司给客户配以1-10倍的杠杆配资,并向客户收取每手6至15美元的手续费。截止2018年5月10日,非法经营金额累计4673155618.57元以上。
公司设立反单部、风控部、财务部、客服部、业务部(即市场部)、网络部等部门,各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职、组织严密。其中,反单部负责使用反单、补单软件进行反单、补单操作赚取客户亏损等工作;风控部负责核实客户入金后在信管家后台操作出入金等工作;财务部负责管理公司财务等工作;客服部负责维护客户、接受客户咨询、投诉等工作;业务部负责通过网络推广、电话营销等方式发展客户等工作;网络部负责公司网络维护、硬件维护、人员培训等工作。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公司通过反单操作共计获利98127454.61美元以上(按照1:7.2换算,折合人民币约706517673.19元)。被告人涉案情况具体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3月加入公司,为公司业务部员工,从事招揽客户等工作,从中获取佣金提成,于2018年2月离职。期间个人收入至少299451元。
2.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3月加入公司,为公司业务部员工,从事招揽客户等工作,从中获取佣金提成,于2018年2月离职,期间个人收入至少3002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资统计表、市场部规章、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丙、金某甲、陈某丁、董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邹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钱某甲、王某某、温某某、金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均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聪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l37********)、陈某甲(l35********)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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