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韩某某、韩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滥伐林木案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汉族,务农,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某某某某,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某某某某,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7*******,汉族,务农,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某某某,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某某某,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8********,汉族,务农,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某某某某,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某某某,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0*******,汉族,务农,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某某某,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某某某,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76********,汉族,务农,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平泉市某某某,现住址:河北省承平泉市某某,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韩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将位于平泉市某某镇某某区某某沟五组大东沟南坡、三组小东沟、三组后沟子、三组西山、一组杨树湾东坡、三组南岔(里片)、四组王家西洼南岔、一组牛圈沟的林木购买砍伐并销售牟利。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受刘某某雇佣,帮助其砍伐林木;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在明知李振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在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沟三组南岔外片砍伐、运输柞树。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曹某某沟一组牛圈沟,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柞树,蓄积22.65株,总价值8785元;
平泉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沟一组杨树湾东坡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柞树,蓄积20.1432立方米,林木价值5892.777元;平泉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沟三组南岔(里片)、三组西山、三组小东沟、三组后沟子、四组王家西洼南岔、五组大东沟南坡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柞树,总蓄积104.3523立方米,林木总价值31759.28元。其中:某某沟三组南岔(里片)砍伐林木蓄积12.06立方米,价值3596元;三组西山砍伐林木蓄积10.667立方米,价值3231.55元;三组小东沟砍伐林木蓄积33.111立方米,价值10287.67元;三组后沟子砍伐林木蓄积15.25立方米,价值4451.70元;四组王家西洼砍伐林木蓄积22.08立方米,价值6100.80元;五组大东沟南坡砍伐林木蓄积11.1843立方米,价值4091.56元;
平泉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沟三组南岔外片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柞树,蓄积8.7立方米,价值2544.46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平泉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沟五组大东沟南坡、三组小东沟、三组后沟子、三组西山、一组杨树湾东坡、三组南岔(里片)、四组王家西洼南岔、一组牛圈沟滥伐林木总蓄积147.1455立方米。
被告人韩某某在平泉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沟五组大东沟南坡、三组小东沟、三组后沟子、三组西山、三组南岔(里片)、四组王家西洼南岔、一组牛圈沟滥伐林木总蓄积127.0023立方米。
被告人韩某某在平泉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沟五组大东沟南坡、三组小东沟、三组后沟子、三组西山、一组杨树湾东坡、一组牛圈沟滥伐林木总蓄积113.0055立方米。
被告人陈某某在平泉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沟五组大东沟南坡、三组小东沟、三组后沟子、三组西山、一组牛圈沟、三组南岔(外片)滥伐林木总蓄积101.5623立方米。
被告人赵某某在平泉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沟三组西山、四组王家西洼南岔、一组牛圈沟、三组南岔(外片)滥伐林木总蓄积64.0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明知刘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帮助其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明知刘某某、李振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帮助二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3.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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