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社区**村。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2019年5月20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12月9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巴林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巴林右旗公安局移送刘某某、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农民工代表赵某某等人以赤峰市***公司及承包人刘某某和韩某某在巴林右旗“**住宅楼**号楼、**号楼、**号楼、** 号楼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641258 元钱为由,到巴林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经巴林右旗公安局调查,2017年10月至2018 年10月,赤峰市***公司在赤峰市巴林右旗**城项目开发,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为承包人,巴林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1月26日向赤峰市**公司巴林右旗“**城住宅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项目”施工的项目部分别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赤峰市**公司及刘某某、韩某某在2019年1月29日前进行整改,将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542663元直接发放到赵某某等农民工手中。但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1月7日,已实际发还拖欠工资278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巴林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刘某某、韩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仍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人民币5426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红 丽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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