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家属院**号,捕前住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5月24日因犯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孙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盐山县**乡人民政府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家属院**号,现住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孙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一千元整。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孙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贾某甲(另案处理)为让其儿子贾某乙顺利通过盐山县公安局辅警招录政审环节,因其系网上在逃人员,无法帮助贾某乙到**派出所办理政审相关事宜,后贾某甲以100元的价格在盐山县“**门市部”让被告人刘某某刻制“盐山县公安局**派出所”的印章一枚,刘某某同意并进行刻制,并盖在政审表中,使贾某乙顺利通过政审。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100元。
2、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韩某甲的儿子韩某乙的直招士官入伍训练鉴定表在家中泡水毁坏,后韩某甲以300元的价格在盐山县“**门市部”让被告人刘某某刻制“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综合训练基地训练处”印章一枚,刘某某同意并进行刻制,并盖在直招士官入伍训练鉴定表上。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300元。
3、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前夫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份理财保险,离婚后,张某某为取出保险款,伪造一份离婚协议书,到盐山县“**门市部”让被告人刘某某刻制“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印章一枚,刘某某同意并进行刻制,后刘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二枚;
2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3证人付某某、韩某丙、韩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伪造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韩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勇志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羁押,被告人韩某甲现住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印章两枚、离婚协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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