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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饶某某等窝藏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汉中市汉台区**巷**小区**号楼**室,**。2020年1月1日涉嫌窝藏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饶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4********,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汉中市汉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号,**。2020年1月12日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押回汉中。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饶某甲、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对饶某乙涉嫌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为帮助饶某乙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黄某某(另案处理)、饶某丙(另案处理)等与饶某乙在饶某丁家中商议后,决定帮助饶某乙外逃到广东深圳。商议期间,被告人饶某甲在场明确得知饶某乙在躲避公安机关侦查。随即按照商议安排,黄某某将饶某乙躲避公安机关侦查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并安排刘某某、饶某甲开车护送饶某乙。饶某丙给了饶某乙一万元作为外逃开销。12月20日凌晨,饶某甲、刘某某驾驶饶亮的私家车将饶某乙送至西安后,刘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西安市**酒店为饶某乙登记房间住宿,饶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也在西安市**酒店登记房间住宿,刘某某前往黄某某西安的公司宿舍休息。12月21日早上,刘某某返回西安市**酒店时,饶某甲已驾驶自己的私家车离开酒店返回汉中。刘某某再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西安租用车辆后,开车将饶某乙送至深圳。路途上,刘某某还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饶某乙开宾馆住宿和支付开销。在将饶某乙送至深圳后,刘某某返回汉中。2019年12月底,饶某乙联系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查找饶某乙的情况下,由饶某甲等人开车将其从汉中带至深圳,并用随身携带的现金维系饶某乙的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饶某甲、付某某明知他人在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瞿  瑞

检察官助理:袁浩东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被告人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6.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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