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河南省温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温县,住河南省温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河南省温县**镇**路**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河南省温县**镇***村*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李某甲、任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李某甲、任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明知将其银行卡出售给岳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该三人均另案处理)后,其出售的银行卡中资金系他人违法资金,仍然采取将银行卡挂失,补办取现等方式窃取卡中资金。
1、2018年10月27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得知被告人马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中有非法资金32787.5元时,指使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将其建设银行卡挂失补办,并将卡中32787.5元进行取现分赃。被告人刘某某与马某某分赃3000元。
2、2019年11月14日,朱某某、张某某在得知被告人李某甲的工商银行卡中有违法资金3138元、农业银行卡中有违法资金22416元时,指使李某甲将其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挂失补办,将其中 25516元取现分赃。被告人李某甲分赃13500元。
3、2018年8月6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得知被告人任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中有违法资金24891.76元时,指使任某某将该农业银行卡挂失补办,并将卡中非法资金24891.76元进行取现分赃。被告人任某某分赃7000元。
4、2018年11月27日,岳某某(另案处理)在得知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农业银行卡有违法资金20359元时,指使被告人李某乙伙同其男友杨某某将该农业银行卡挂失补办,并将卡中非法资金20359元取现分赃。被告人李某乙与杨某某共分赃5000元。
5、2020年3月2日,岳某某(另案处理)在得知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甲的农业银行卡有违法资金3500元时,指使陈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将该农业银行卡挂失补办,并将卡中非法资金3500元进行取现分赃。被告人王某某分赃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被告人李某乙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共退赔非法所得32800元;李某乙非法所得25000元;任某某退赔非法所得25000元;李某乙退赔非法所得12360元(剩余部分同案犯杨某某已退);王某某退赔非法所得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协助调查财产通知书及查询账单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任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岳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李某甲、任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李某甲、任某某、李某乙、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被告人李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六被告人均是初犯,并能退赔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王某某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督敬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南省温县**乡***村**路**号;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南省温县**乡**村**路**号;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河南省温县**镇**路**号*单元*号;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南省温县**镇***村*排;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住河南省温县**********临街楼***室;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南省温县**街道办事处***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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