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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马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广西资源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4日晚20时30分左右,资源县交警大队民警邓某某带领协警胡某某等人在资源县河西南路与资龙二级公路的交叉路口处往西延市场方向约50远的路段查酒驾。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一辆面包车(桂C****7)搭着他的儿子从资源县城南大桥方向向西延市场方向驶去,看到交警查车,立即将车掉头,交警看见便将马某甲拦下。不一会儿,被告人刘某甲开着一辆面包车(CWK278)驶来,交警也将其拦下。经鉴定,马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4mg/100mL,刘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3mg/100mL,二人都属于酒驾。

2.妨害公务罪

2020年9月4日晚21时许,资源县交警大队民警邓某某带领协警胡某某等人在资源县河西南路与资龙二级公路的交叉路口处往西延市场方向约50远的路段执勤。执勤过程中,交警对被告人马某甲和刘某甲用酒精测试棒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后,发现刘某甲、马某甲涉嫌酒驾。因马某甲称测试结果不精准,交警便将马某甲和刘某甲二人带至执勤警车旁边再次吹气测试酒精含量。因马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停在路边阻碍一辆大货车通行,交警便将马某甲的面包车往西延市场方向挪了50余米远。挪车过程中交警已告诉马某甲,其儿子就在其面包车内。但马某甲仍到处找其儿子,并多次用手指指着执勤交警,妨害交警正常执法。交警对马某甲三次警告无效后,便依法对马某甲进行了控制。此时,被告人刘某甲对交警进行拉扯,阻碍交警对马某甲上铐。刘某甲将辅警李某甲警服右边肩章扯掉,还将辅警李某乙的警裤裤裆扯烂。在交警控制刘某甲的过程中,刘某甲拒不配合,还用手将辅警胡某某的右手大拇指抓伤。马某甲为发泄心中不满,也朝交警胡某某的肚子上踢了一脚。经资源县人民医院检查, 胡某某的诊断结果为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邓某某、马某乙、某某某、刘某乙、蒋某甲、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承机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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