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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马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0********,汉族,初中,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号。2012年9月因参与赌博被荣县公安局罚款三千元,2014年10月16日因参与赌博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5********,汉族,初中,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4********,汉族,高中,自贡市人,无业,住自贡市沿滩区**镇**巷**号**号。2001年3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6年5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1月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7********,汉族,中专,自贡市人,无业,住自贡市贡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盛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共谋开设赌场后,先后在东碳厂里面一废弃房屋、土地坡一居民楼、沿滩区君豪茶楼、大安区仁和茶楼,多次组织赌客进行赌博活动。该赌场利用麻将牌以“敲板板”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庄家赢钱的10%抽头渔利。2020年6月23日23时许,民警在大安区仁和茶楼将该赌场查获,并在现场挡获赌场经营者刘某某、盛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望风看场的谭某某(另案处理)以及郝某某、林某某等赌客,扣押赌资10余万元、赌具麻将牌40张。刘某某违法所得5000余元,马某某违法所得1500余元,周某某违法所得2600余元,黄某某违法所得2700余元。案发后,刘某某的亲属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马某某的亲属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周某某的亲属退出违法所得2600元,黄某某的亲属退出违法所得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等人采取“敲板板”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7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黄某某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康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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