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区**村**街**号。因非法经营游戏厅,于2016年12月31日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富智康城非法经营游戏厅,2016年12月31日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依法将涉案游戏机扣押、查封。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在公安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扣押、查封的涉案游戏机砸毁,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游戏机主板2个;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查封决定书、情况说明、租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的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许文芳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区*村*街*号;
2.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区*村*街*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物证:游戏主板2块;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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