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地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同年5月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骆某某经商量外出盗窃,到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街**巷**号房屋,由刘某某负责在门外“看风”,骆某某从该房屋围墙攀爬进院内,并打开防盗铁门将刘某某带进院子里,两人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罗某甲发现,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劳云堡啤酒餐吧旁边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同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村**街**巷**号将被告人骆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刘某某、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骆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凌惠
检察官助理:李波祥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骆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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