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号**栋**房。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栋**。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西路丽清花园丽景苑A梯702房查获赌博人员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龙某某,现场缴获用于网络赌博的电脑、笔记本及手机等作案工具,之后民警前往清远市清城区御景湖畔2座1701房抓获另一赌博人员被告人刘某某。经查,2019年7月开始,刘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等人发送了多条有关网络赌球的信息,且刘某某与高某某、王某某、龙某某之间有多笔微信转账交易记录。2020年3月初,王某某租赁了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西路丽清花园丽景苑A梯702房,刘某某购买了电脑并建立微信群,向高某某、王某某、龙某某三人提供资金作为赌资,组织高某某、王某某、龙某某等人在前述地点,利用电脑通过“KU游”、“皇冠”、“瑞博”、“希尔顿”等多个赌博网站互投足球比赛从事赌博“打水”活动,通过各网站的赔率差额及“返水”从中牟利,利润由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龙某某等人按照五五分成。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止,高某某的投注金额约人民币48359元,获利约人民币1627元;王某某的投注金额约人民币47636元,获利约人民币2116元;龙某某的投注金额约人民币6600元,亏损约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龙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现场勘验、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龙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从事赌博“打水”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任军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龙某某现羁押于清
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4张、笔记本1本。
3. 随案移送扣押的涉案电脑、手机等物品(现暂存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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