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未检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初以来,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建立“50-300固定8包1.4倍”微信群,组织他人以微信抢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其间,被告人刘某某及林某乙、王某某、林某丙、林某丁(均已被判决)等人在上述赌博群内做“拉手”,被告人高某甲在赌博群内做“赔付”并提供自己的微信号供赌博群使用。经查,2018年3月23日至3月25日期间,该赌博群抽取头薪达人民币1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微信群聊记录、赌博群金额及成员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高某甲及同案犯林某乙、王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高某乙、高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高某甲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高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勤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高某甲现在温,联系电话分别为:1526070****、1586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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