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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作证等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3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8月1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9月3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授权,在晋江市**镇**街村**号服装厂,组织工人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201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地点,现场扣押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上衣476件及后领标120个、假冒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上衣36件及后领标120个。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123049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合谋,由被告人黄某某冒充上述服装厂的老板进行顶包,欲包庇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按上述合谋,向晋江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投案进行顶包,后被识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等;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杨某某、聂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还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三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拘役四个月到六个月并宣告缓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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