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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黄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中心**公寓楼******房。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王海祥,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镇**街*8号,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岸**栋**单元**房。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郭志杰,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航空**售票处员工,后因违规操作进入中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员工客票进行高价倒卖牟取暴利于2020年5月11日被公司劝退离职。被告人黄某某,系从事**销售的人员。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某向刘某某求购从国外回国的机票,二人约定了机票的收费情况。随后,刘某某通过非法登陆**系统修改旅客信息的手段销售机票获利,其修改旅客信息的手段有二种:第一种是登陆**航订座系统,在**航预留的座位上增加旅客的信息并备注“**领导”;第二种是登陆**航订座系统,修改旅客信息,将已正常购买机票的旅客信息修改为向其购买机票的旅客信息。刘某某通过备注“**领导”手段给黄某某出了5张机票,收到黄某某10万元,给程某某(另案处理)出了1 张机票,收取程某某2万元;通过修改旅客信息的手段给黄某某出了7张机票,收取黄某某63888元。对于修改旅客信息的机票,黄某某还要登陆**系统修改航班日期。刘某某通过修改旅客信息倒卖机票牟利,黄某某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倒卖机票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2.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3.证人和某某、李某甲、程某某、童某某、谢某某、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为倒卖从多伦多回北京的飞机票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旅客信息数据进行修改,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锦良

检察官助理:漆三川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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